中國出版傳媒網上海11月19日訊(首席觀察員 吳禮明)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某文化公司訴被告上海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經2019年7月8日下午第2次庭審后,突然出現1個新的焦點問題:當事人陳述與全權代理律師的陳述不一致時,法律應采信誰的陳述?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受理該案,將于2019年11`月20日進行第三次開庭審理。
首先,2019年5月27日下午第一次開庭時,被告代理人洪術年是自帶 “上海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章開庭,并當庭填寫《授權委托書》和加蓋公章,這個事實參加開庭人員都有目共睹,并有法庭攝像記錄在案,基于此,原告認可洪術年為被告“上海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
根據《法庭審理筆錄(第一次)》記載:被告代理人洪術年對原告證據1、2、3真實性均認可,認可原告已履行完畢在三網 “刊登甲方宣傳文章各3篇共9篇文章”的義務,洪術年在第一次庭審中也未提出原告未履行完畢合同義務的異議,但是,不認可合同書上被告加蓋的“上海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 。
該案7月8日下午第2次開庭時,被告代理律師陳述:合同書上被告加蓋的“上海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 是真實的,被告予以認可,并認為原告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沒有履行完畢合同義務。
因此,該案在第二次開庭審理時出現當事人的陳述與代理律師的陳述不一致的情況,那么法律究竟應采信誰的陳述意見?
原告認為:應當以當事人的陳述為準,因為當事人是最了解實際事實情況的人,特別授權的代理律師畢竟只是代為陳述,不應當作為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故人民法院在審判時當應以當事人的陳述為準,而不是代理律師的陳述。尤其是被告當事人代理人洪術年的陳述意見第一次開庭時已記錄在案。
原告認為:委托訴訟代理權基于委托人的授權而產生。委托訴訟代理又稱“約定代理”或者“意定代理”。簡單地說,本案自帶單位公章的代理人洪術年叫“約定代理”,委托律師代理叫“意定代理”。而“意定代理”顧名思義,就是訴訟代理人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意志進行訴訟代理活動,而不能自行其是。被告律師取得該案被告代理權,是由被告授權而決定的,故其代理律師 “自行其是”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事實上,被告代理律師就其“自行其是”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當不予采信。
綜上,當事人陳述與代理律師陳述不一致時,法律當應采納當事人陳述意見。